1.0.1为了防止和减少白酒厂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本规范适用于常储量100m3及以上白酒厂的新建、扩建和改建工程。常储量100m3以下白酒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。
1.0.3白酒厂按常储量分为Ⅰ、Ⅱ、Ⅲ类,并应符合表1.0.3的规定。
表1.0.3白酒厂的分类
分类常储量V(m3)
Ⅰ类V≥10000
Ⅱ类1000≤V<10000
Ⅲ类100≤V<1000
1.0.4产品获国家名酒称号的白酒厂应划为Ⅰ类。
1.0.5白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2术语
2.0.1白酒度spirits percentage
乙醇在白酒中的体积百分比。
2.0.2白酒库Chinese spirits warehouses
采用陶坛或金属容器等存放白酒的库房。
2.0.3白酒储罐区Chinese spirits tank farm
由一个或者多个白酒储罐组成的露天储酒罐区。
2.0.4常储量steady reserves
白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白酒储量,一般为白酒库、白酒储罐区和成品库的储存容量之和。
3生产、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(构)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